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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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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合同订立 |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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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合同生效 |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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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如果您在犹豫期内提出撤销本附加险合同,且我们已收取本附加险合同保障成本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会在收到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申请书之日将本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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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险期间 |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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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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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保险金额 |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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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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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待期 | 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4)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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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5)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收到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见8.6)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 给付比例 0至1周岁 25% 1至2周岁(含1周岁) 50% 2至3周岁(含2周岁)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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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如果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我们给付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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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1年; ② 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③ 主险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 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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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8.8)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8.9)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 (10)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于其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价值,主险合同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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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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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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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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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 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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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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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保险金申请时效 |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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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 如何收取保障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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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保障成本的收取 | 我们对本附加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必须随主险合同的保障成本一起收取。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保障成本的1/365。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程度及危险保额(见8.10)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本附加险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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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保障成本调整 |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制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年保障成本所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年保障成本是否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本附加险合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年保障成本的调整后,每月收取的保障成本将按调整后的年保障成本计算,年保障成本调整前我们已经收取的保障成本不受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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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宽限期 |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60天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主险合同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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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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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效力中止 |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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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效力恢复 |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主险合同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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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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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合同解除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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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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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年龄性别错误 |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 ②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主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退还; ③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按照该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调整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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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已发生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的,我们不再受理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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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效力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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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保险事故通知; (2)如实告知; (3)未还款项; (4)地址变更; (5)争议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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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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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重大疾病 | 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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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性肿瘤 | 指以不可控制的恶性细胞生长和扩散以及组织浸润为特征,经组织病理学检验确定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以下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HODGKIN)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5)男性早期前列腺癌(分级为T1级,包括T1a及T1b)。 该类疾病的发生日期以明确诊断该疾病的病检标本提取日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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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性心肌梗死 | 指因冠状动脉急性、机械性阻塞所导致的持久而严重的心肌缺血坏死。但因微小梗塞所致的急性心肌梗塞(NSTEMI)除外。 其诊断必须同时满足下列3项条件: (1)典型的胸痛症状; (2)最近心电图的异常变化显示有急性心肌坏死; (3)心肌酶明显增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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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脑中风 | 指由于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因此造成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指事故发生180天后经脑神经科医师(见8.2)鉴定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见8.3)瘫痪; (2)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 (3)四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4)永久完全丧失言语能力或丧失吞咽能力(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