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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3星级
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 作者:Admin     来源:呼和浩特保险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4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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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鸿宇两全保险(分红型)

特别关注:

    “国寿鸿宇两全(分红)保险”是专门针对少儿教育、养老的需要,为子女提供大学教育金、子女婚嫁金、养老金保障。凡出生30天以上至1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家长关爱子女的最好选择,为子女的成长,教育提供最完美的和最人性化的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和二十一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教育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婚嫁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照所交保险费的13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红利事项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三、购买交清增额保险:依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以红利作为一次交清保险费,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险金为累计购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的130%;被保险人在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后身故,增加的身故保险金为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的200%;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六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增加的满期保险金为累计增加的保险金额的200%。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投保年龄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17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交费方式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3年交费和交至18岁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投保示例

 

张先生:为未满周岁的小孩投保鸿宇两全分红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
交费为每年9250元/交费至18岁
享受保障有:

1.小孩在上大学的时候18岁,19岁,20岁,21岁可以每年领取教育金1万元.
2.小孩在25岁的时候,可以领取6万元,用于事业起动基金或者婚嫁金.
3.小孩18岁以前如果身故,可以获得总共交费的130%的赔偿,18岁以后身故赔付20万,直至60岁有效.
4.小孩在60岁的时候可以领取养老金20万元.保险合同终止.
5.享受保险公司的红利回报,红利有三种回报方式可供选择.按低等回报到小孩18岁的时候可以获得红利24386元,高等回报为49672元。如果到小孩60岁的时候可以获得红利按低等回报算有215731元,按高等回报有431462元。(累计生息计算)

注:红利金额是不保证的,实际红利根据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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