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平安“轻松保”家庭财产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分为三部分,其中第一部分家庭财产保险、第二部分盗抢险的规定适用于各自部分,第三部分通用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整个条款。 第二条 本保险仅适用于城市地区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者砖混结构房屋的室内财产。 第一部分 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财产 第三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家用电器、家具; (三)床上用品、服装、文化娱乐用品。 第四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 (二)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四)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第三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三)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四)由于建筑物质量缺陷所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七条 本保险按份购买,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单上列明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选择购买一份或多份本保险。不论购买多少份保险,本保险对每次保险事故均实行300元的免赔额。 第二部分 盗抢险 保险财产 第八条 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 家用电器、家具、床上用品、服装、文化娱乐用品; (二) 现金。 保险责任 第九条 被保险人存放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由于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抢劫行为而丢失,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的,丢失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十条 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本公司依据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准。但不论购被保险人购买多少份保险,盗抢险项下对于现金的赔偿金额最高为1000元。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责任: (一)保险财产因窗外钩物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或寄居人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十五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手提电话、便携式电脑、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所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不属于保险财产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第三部分 通用部分 除外责任 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内战、起义、叛乱、革命;恐怖活动、暴动、罢工、民众骚乱、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发票、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五条 发生本条款第一部分家庭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发生本条款第二部分盗抢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一)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本公司或当地公安局,导致本公司或当地公安局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二)从案发时起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财产仍未查获,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本公司在保单约定的保险金额内对保险财产予以赔付,对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原状态的费用予以赔付; (三)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已赔偿部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本公司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或牵涉到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被保险人未按以上规定履行其应尽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地址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责任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如果发生盗窃,应立即通知当地公安局,并同时通知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部分,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对被保险人未立即通知本公司或当地公安局导致本公司或当地公安局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选择向保单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单未载 明仲裁委员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平安“轻松保”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表 单位:份 | 项目 | 保额(元) | 保费(元) | 家庭财产保险 | 房屋装修 | 50000 | 50 | 家用电器、家具 | 20000 | 20 | 床上用品、服装、文化娱乐用品 | 20000 | 20 | 盗抢险 | 家用电器、家具、床上用品、服装、文化娱乐用品、现金 | 10000 | 10 | 附注: 1 不论购买多少份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均为300元。 2 不论购买多少份保险,盗抢险项下对于现金的赔偿最高为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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