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旅行社责任保险条款(2004版)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行社和旅行团员的合法权益,化解旅行社经营风险,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旅行团员按照预定的旅行行程、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旅行团员按照预定的旅行行程、在被保险人安排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旅行团员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对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五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旅行团员按照预定的旅行行程、在被保险人安排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财产损失、费用增加,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旅行团员的行李物品损坏、遭盗窃、抢劫; (二)旅行团员被海关拒绝入境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必要、合理费用的增加; (三)旅行团员的旅游证件(不包括机票、信用卡、现金、旅行支票、居民身份证)遗失,因补办证件发生的必要、合理费用; (四)旅行团员因交通工具的迟延导致的必要、合理费用的增加,但承运人已经赔偿的部分除外; (五)因交通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的发生导致旅游费用的必要、合理增加; (六)旅行团员发生意外事故后,因需将随行的未成年人或60岁以上的长者提前送返而额外增加的必要、合理费用。 第六条 发生本条款第三、四、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本条款第三、四、五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为避免、减少损失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单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行为,但不包括海关拒绝入境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龙卷风; (六)旅行团员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 第九条 下列情形,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无相应的资质或被保险人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安排、组织旅行团员旅游; (二)被保险人超越其经营范围。 第十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费用及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任何损失,但已事先申报并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由被保险人指派参与旅游行程的领队或导游,不受此限; (二)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损失;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预定的旅行行程以外时间、地点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除非另有约定,未载入旅行团员名册的任何人的任何损失; (八)旅行团员在参加赛车、赛马、攀崖、无动力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高山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高风险活动发生的任何人身伤害、精神赔偿、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下列财产的损失不予赔偿: 移动通讯工具、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手表、金银、首饰、珠宝、文物、字画、数据、现金、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的损失。 但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移动通讯工具因意外事件遭受的损坏以及在被保险人直接保管下因盗窃、抢劫而遭受的损失不受此限。 第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公司不予赔偿。 赔偿限额 第十三条 本公司对每人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五、六、七条的经济赔偿责任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对每人承担的本条款第五、七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财产赔偿限额。 本公司对每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金额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凡旅行行程的起期在本保险期间内的,本保险责任自动延展至该旅行行程结束之日。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 (一)出险通知书; (二)旅游合同及旅行团员名册; (三)被保险人与旅行团员或其法定继承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四)保险单正本; (五)事故证明书; (六)因盗窃、抢劫发生财产损失的,须提供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证明、财产来源证明; (七)在被保险人保管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失,须提供相应的保管凭证; (八)损失、费用清单; (九)经裁判或仲裁的,应提供裁判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十)其他可以证明事故原因、损失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十六条 发生财产损失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旅行团员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本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三、四、五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 (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 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本条款的规定计算的赔偿金,本公司负责赔偿按照本条款的规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2.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本保险约定计算的赔偿金,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对索赔方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九条 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负费用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二十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二条 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申请书中所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起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约定如期缴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缴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在约定期限后的十五天内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组织、安排旅游行程开始前,应将旅行团员名册以数据电文、书面方式提交本公司;旅行团员名册需要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旅行团员名册的变更经本公司以数据电文、书面方式同意后生效。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在组织、安排旅游行程开始前,应将预定的旅行行程以数据电文、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预定的旅行行程需要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预定的旅行行程的变更经本公司以数据电文、书面方式同意后生效。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超范围经营。对被保险人超范围经营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就旅游安全情况应事先对旅行团员给予充分提醒、劝戒、警告,并对有可能发生的旅游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被保险人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本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人应: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未及时通知导致本公司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二)尽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发生涉及治安案件的事故,及时向相关保安部门及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未及时报案而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否则,对因此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来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 〖旅行团员〗是指: 一、与被保险人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权利人; 二、与其他旅行社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因被保险人接受该旅行社的委托、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权利人; 三、事先经本公司同意的导游、领队。
平安旅行社责任保险费率(2004版) 一、基本费率表 (一)本险种根据每人赔偿限额计收保费,费率表如下: 每人赔偿限额(元) | 10万 | 20万 | 30万 | 40万 | 50万 | 每人基本保险费(元) | 7.8 | 9.0 | 10.0 | 11.2 | 12.8 |
其中:1.每人财产赔偿限额:人民币8000元, 2.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30000元或每人赔偿限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200万元。 二、旅游行程期限系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