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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小康型(男款、女款)    3星级
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小康型(男款、女款)
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小康型(男款、女款)
[ 作者:Admin     来源:呼和浩特保险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4     文章录入: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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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员工福利保障计划小康型(男款、女款)

 

一、套餐特色

l         量身度做,针对性强

l         保障全面,享有较高的医疗保障金

l         含住院、重疾、身故、残疾等保障功能,全面呵护您的员工

l         优良的性价比,物有所值

l         男性每天0.70元,女性每天0.55元,小康生活有保障

 

二、保障利益

 男款

保障利益

保险金额(男性)

意外身故保险金

60000

意外残疾保险金

最高30000

意外医疗保险金

最高6000

意外住院每日津贴

20/天,最高180

疾病身故保险金

3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30000

女款

保障利益

保险金额(女性)

意外身故保险金

60000

意外残疾保险金

最高30000

意外医疗保险金

最高6000

意外住院每日津贴

20/天,最高180

疾病身故保险金

30000

重大疾病保险金

20000

女性重大疾病保险金

最高20000

 

三、保险费

1)一至三类职业的被保险人:男性员工每人每份258元,女性员工每人每份198

2)四类职业的被保险人:男性员工每人每份336元,女性员工每人每份258元。

 

四、适用条款

《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安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条款》、《平安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条款》(9906)、《平安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B) 》、《平安女性安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经济型、小康型(男款、女款)投保规则

(一)投保对象、投保年龄:

1、适用范围:新经济型、实惠型、小康型(男、女)

16?D60周岁身体健康的在职员工,续保放宽至64周岁;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个城市的投保对象可增加20-60周岁身体健康的配偶和0-22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投保,但连带被保险人须记名投保;0周岁是指出生满30天并已出院的婴儿。(以下关于0周岁的定义同)

2、家庭型的投保对象为20-60周岁身体健康的配偶和0-22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投保家庭型的连带被保险人可以不记名,配偶以出险时的关系为准,配偶及子女的年龄以出险当时的年龄为准;对于多个子女,累计赔付保额以不超过子女保额为限。

3、投保时所有记名的被保险人及记名的连带被保险人的平均年龄高于40周岁的事先须核保重新定价。

(二)连带被保险人的投保规则:

1、主被保险人投保后,连带被保险人方可投保;

2、被保险人脱离被保险团体时,其连带被保险人同时自动脱离。

3、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额不得超过该保单中被保险人本身的保险金额;

4、连带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职业、告知等要求按我司团险相应险种的投保规则的要求。

(三)投保人数:

1、企业主要职业类别为1-3类职业最低投保企业员工人数不得低于8人,企业主要职业类别为4类职业以上的,最低投保企业员工人数不得低于20人,投保员工数不得低于投保单位总人数的75%

2、投保人全额负担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须全员参加。被保险人自负部分保险费时,符合投保条件的连带被保险人的参保比例必须达到连带被保险人总数的60%以上。

3、除家庭型外,所有的被保险人及连带被保险人须记名投保。

(四)附加险规则:

1、              家庭型AB不可单独承保,可以任意附加在本套餐的三个主险(即新经济型、实惠型、小康型(男、女))

2、              附加险的投保份数不得超过主险的投保份数。

3、              附加险的购买人数不得低于符合资格的总人数的75%

(五)投保份数限制:

1、一至三类职业人员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投保份数最高5份;

2、四类职业人员每一被保险人累计投保份数最高为3份。

3、家庭型为连带被保险人投保,每人限购2份且不超过投保综合福利保障计划的份数。除家庭型外,其它套餐连带被保险人的投保份数最高为1.

416周岁以下的子女的投保份数不得超过保监会关于未成年人死亡保额的相关规定。

(六)职业、保障内容、费率限制:

1、  职业类别为一到四类,职业类别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团险职业分类表为准。

2、  费率及保障内容详见附件。

(七)交费方式:趸交。

(八)责任免除:(适用范围:除新经济型外的保障计划)

除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规定外,增加“投保前已患疾病或先天性疾病或已有身体残疾引发的保险事故属除外责任”。

(九)其它规则:

1、对于累计意外险保额超过60万的须上报办理分保.

2、超机构核保人保额的保单须上报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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