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种特色: 保费低,保障高 保险期限选择灵活 保险费率可按照职业或工种变化转嫁企业风险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 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额全数,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体残疾时, 本公司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举例: 某单位为其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为10万元,假设其职业类别为一类,则其每人保费为200元,若有员工刘某在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发生意外事故,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08日死亡的,则本公司为其赔付10万元的意外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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